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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兩會丨時隔8年再修改 聚焦立法法修正草案四大看點​
2023年03月07日 10:19 来源:香港新聞網

3月7日,新華社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正草案)》5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這是時隔8年繼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修改立法法的決定之後,該法又一次進行的重要修改。

立法法是規範國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動、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統一的基本法律。作為“管法的法”,本輪立法法的修改有哪些重要看點?將對國家治理產生哪些影響?

看點一:完善指導思想和原則,形成科學完備、統一權威的法律規範體系

立法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怎麼辦?法律規定之間不一致、不協調、不適應如何解決?修正草案明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過制定、修改、廢止、解釋法律和編纂法典等多種形式,增強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

“當前立法工作中的薄弱環節,主要體現在立法質量有待進一步提升。”全國人大代表、四川成都市政協副主席里贊認為,修正草案著眼於提升立法質量,對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提出更高要求。

對此,修正草案規定了諸多具體措施。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專項立法計劃等形式,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編製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應當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廣泛征集意見,科學論證評估。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由委員長會議通過并向社會公佈。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編製立法技術規範。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達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高子程表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兼顧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建議進一步完善立法聽證會制度,增加聽取利益相關方和行政相對人代表的意見,推廣完善法工委發言人機制。

看點二:加強憲法法律的實施和監督,明確合憲性審查要求

修正草案的另一大亮點,是從制度設計上加強憲法法律的實施和監督,明確法律草案的說明、統一審議等環節和備案審查工作中的合憲性審查要求,完善備案審查制度。

全國人大代表、河北滄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梁英華表示,加強憲法法律的實施和監督,是落實依法立法原則的重要途徑,維護了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憲法的權威,有利於提高立法質量、保障良法善治。

“修正草案將現行法律中的‘法律委員會’修改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增加主動審查和專項審查的規定,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等,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監督制度,將有效維護法制統一。”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說。

看點三:明確基層立法聯繫點任務職責,深入聽取基層群眾和有關方面意見

設立基層立法聯繫點是近年來我國立法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修正草案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基層立法聯繫點,深入聽取基層群眾和有關方面對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介紹,自2015年以來,截至202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就142部(次)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計劃稿征求基層立法聯繫點意見,收到1.5萬餘條意見建議,其中有2800多條被吸收采納。

“從地方立法實踐來看,基層立法聯繫點搭建起聯繫群眾與立法機關的橋樑,特別是涉及民生的法律,征求到不少來自基層群眾的真知灼見,讓立法更具科學性。”梁英華說。

湯維建表示,基層立法聯繫點制度入法,是修正草案中“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理念和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原則在制度細節層面的具體體現,將為基層立法聯繫點制度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進一步推動實踐發展。

看點四:完善地方立法權限範圍,加強因地制宜和區域協調

目前的立法法賦予了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本次修正草案在設區的市立法權限中增加了“基層治理”事項,同時將“環境保護”事項修改為“生態文明建設”。這意味著設區的市立法權限有望進一步擴大。

“地方立法權限的邊界,決定了地方立法參與社會治理的範圍。”里贊認為,過去設區的市立法權僅有“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三項,難以滿足地方發展需求。擴大設區的市立法權限,適應了地方創新治理的實際需要。

修正草案還吸納了近年來地方協同立法實踐的經驗成果,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

童衛東表示,目前,京津冀、長三角等地已形成比較成熟的協同立法工作機制,在跨區域生態環保、大氣污染防治、疫情聯防聯控、交通一體化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此處修改為地方建立協同立法工作機制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為貫徹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提供制度支撐。

高子程建議,地方立法工作應因地制宜,在秉承立法原意的基礎上,把有限的立法資源用在解決各地的突出問題上,緊扣國家大局和實踐需求,完善國家立法的不足,助力新發展格局。對於一體化程度較高的區域,建議增設新的區域立法主體,聚焦區域內難點堵點,加強協同立法的統籌規劃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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